出国留学网留学问答德国留学回国需要注意哪些?

德国留学回国需要注意哪些?

johndoe
2016-02-12 12:31
  • BOBO树
  • 已答2527问题
  • 2016-02-13 11:43

  据出国留学网介绍:《回国证明》使用范围

  根据相关规定,留学人员回国后对谋职及创业、派遣落户、购买免税物品、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等手续时,需出示《回国证明》。

  德国开具《回国证明》的负责部门及其领区

  驻德国使馆教育处负责:柏林、勃兰登堡、萨克森-安哈尔特、萨克森、图林根、石-荷、梅-前、下萨克森、汉堡和不来梅十个州;驻法兰克福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:黑森、莱法、巴符和萨尔四个州;驻慕尼黑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:巴伐利亚州;驻杜塞尔多夫总领馆教育组负责:北莱茵-威斯特法伦州。

  第三条 《回国证明》申办人范围

  《回国证明》申办人范围

  凡在德国科研机构和中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.php/default/index/sort/12018公布名单中的德国高校学习、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6个月以上(含)的中国籍留学人员,均可申办《回国证明》。

  申办《回国证明》相关程序

  1. 申办时间要求。 原则上,申办人结束学业回国前2个月左右。

  2. 完成报到登记。申办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前,申办人须登录驻德使馆教育处网站(),在“驻德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留学人员报到登记系统”填写个人留学基本信息,生成《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》,完成报到登记。若申办人来德时没有在线登记,可补登。

  3. 在线填写申请。申办人须在本人用户界面在线填写、提交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》。此前务必仔细阅读“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填写说明”并认真填写,确保信息正确无误。

  4. 呈交纸质材料。申办人根据下文第五条“申办《回国证明》所需材料”的要求,须将纸质在德留学证明材料以普通邮寄方式寄至驻德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回国证明材料”字样,邮寄地址详见附件1。或在驻德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网上公布的接待式时间(周三、周五下午2-5点)面交给申请受理人。

  5. 完成申办时间。驻德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将根据申办人的纸质在德留学证明材料,审核其与《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表》相关信息是否一致,如申办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留学信息正确,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具、寄出《回国证明》。因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申办进程的延误,由申办人自己负责。

  6. 回国证明办理状态网络查询。申办人可在教育处网站“驻德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留学人员报到登记系统”本人用户界面的《回国管理》栏目查询办理状态信息,包括申办材料审核状态(是否齐全)、办理状态(待办理、已办好、已寄出)以及备注栏等相关信息的反馈(提示:系统不标注材料收到日期信息);如逾期8周以上未收到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者,可查看办理状态栏中的相关备注栏提示信息或直接与驻德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主管老师联系。详情见附件2说明。

  申办《回国证明》所需材料

  1.《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》,申办人在教育处网络报到登记系统本人用户下生成、打印。

  2.《回国证明申请表》,申办人在本人注册用户下根据相关填写说明在网上填写、提交并打印申请表,要求申办人签字确认所填写信息正确无误。

  3. 护照首页复印件;

  4. 在德国高校任一学期的学籍注册证明原件(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)和学籍注销证明(Exmatri- kulationsbescheinigung)复印件;

  5. 所获学位证书(Urkunde)和成绩单(Zeugnis)复印件。注意:上述两份复印件均需经所在高校考试管理部门(Prüfungsamt)再次专门盖章确认,或者经德国公证部门公证属实的方为有效;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等未在高校注册的留学人员,须提供德方指导教授或留学所在机构提供的研修证明(须注明起止时间、研修身份且签字盖章)

  6. 一个清楚写明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和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(邮资信息详见: .html)。要求回邮地址在寄出后至少一个月内有效。

  如何补办《回国证明》手续

  《回国证明》只能开具一次,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,再次来德的不受此限。短期回国休假、探亲等,无需申办《回国证明》。

  如开具的回国证明寄出3个月后,申办人仍未收到证明的,在半年内可申请补办一次。所需材料如下:

  1. 要求提交一份经申办人签字的承诺书,说明如收到第二份回国证明后有义务将其寄回我处。

  2. 在补办申请书中明确标注《回国证明》编号,此编号可在教育处网站“驻德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留学人员报到登记系统”本人用户界面的《回国管理》栏目查询。

  3. 申办人需寄来一个清楚写明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和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,要求回邮地址在寄出后至少一个月内有效。

 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以往关于申办和开具《回国证明》之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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